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内部论坛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YUNNAN J&G LAW FIRM
 
English 首页 | 建广介绍 | 建壁千仞 | 广纳百川 | 精选案例 | 内部出版 | 法规速递 | 收费标准 | 项目推荐 | 建广图片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七楼A座
 ADDRESS:7TH Floor, Building of Yunnan Social Science Academy No.577 HuanCheng Road (West),Kunming,Yunnan.China

 邮编:650031

 电话:86 871 3644506
   3644502 3644505
 传真:86 871 3644501
 Email:master@jgfirm.com
站内搜索

欢迎访问本所网站!

总访问量:
 
 当前位置:内部出版

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最近更新: 2006-08-04 13:34:36 编辑:建广律师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李雪宇

    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有:适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和法定赔偿方法。

    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计算标准是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方法。可是在实践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很难查实,特别是在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更难查清。在实践中如果权利人拿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侵权人都不会直接认可,而侵权人自己为了淡化侵权所获利益也会提出比较低的获利甚至零盈利或亏损的计算依据。这样,提高了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要求和查证要求,这种计算方法难以得到适用。

    实践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计算网络侵权赔偿数额比较普遍。但是又由于法定赔偿方法没有具体的标准,只能依据具体实际在50万元以下由法官酌情判定。根据代理的实际,笔者认为,法官在酌情评判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

   法官在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最为根本的考虑因素应是权利人可能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可能的侵权获利。通过比较两者之间的多少,以较多者为基础酌情在最高幅度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无法具体确定、但可能的实际损失明显地比侵权人的可能获利多时,法官应以权利人可能的实际损失为基础酌情在最高幅度范围内确定损害赔偿额;反之,则应以侵权人可能的侵权获利为基础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例如律师费、公证费等,应包括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内。

    2、侵权网站的性质以及侵权时间。

   一般情况法官在根据案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把商业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站进行侵权和非商业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网站相比,前者赔偿数额要高于后者。

    此外,在涉案网站上播放侵权作品的时间长短也是实践中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侵权网站一般依靠在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以及其它电影、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吸引公众,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其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时间越长,所得的潜在利益越大。同时,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越大,比如,及给权利人造成的票房收入流失等。

    3、对侵权作品的点击次数。网站是靠社会公众对网站的点击来提高知名度,增加网站的收入。在网站上提供涉案电影等其他电影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让社会公众去观看、下载这些电影,就可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增加知名度。对侵权作品的点击越高,说明网站的知名度越大,侵权人所得潜在利益越高,比如广告收入等。同时,也说明权利人失去一部分观众,减少了相应数额的票房收入越多。

   4、相类似的作品在其他区域内受到侵犯时的赔偿数额。实践中,法官会参照其他地区所作的同类案件的赔偿数额,结合本地的经济和侵权性质、侵权后果等作出相应的赔偿数额。

  5、权利人许可他人在网络上传播被侵权作品收取的最低版权许可费用的数额。实践中,法官还会考虑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同一作品或同类作品所得的合理使用费,结合实际侵权的情节、结果等确定赔偿数额。

  6、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在确定侵权赔偿的标准时还会考虑3-5赔惩罚性赔偿原则。否则,对侵权行为抓不到就成了全赚,就算抓到了也按照合理使用费甚至更低的标准来计算的话,就是放纵侵权行为的发生,使得这种行为越演越烈,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之,在实践审理中,评判法官会综合上述因素,酌情作出一个他们认为公平的赔偿数额,既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建广律师

关闭
 ■ 相关连接
网站地图  |  律师信箱  |  联系我们  |  招聘启事 | 内部论坛
 

电话:0871-3644506 3644502 3644505 传真:0871-3644501 邮箱:master@jgfirm.com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七楼A座 邮编:650034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 -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05001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