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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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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的几个看点
最近更新: 2006-08-04 11:47:27 编辑:建广律师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

 

      从去年广受关注的“宝马彩票案”到近来媒体披露的令人啼笑皆非的爱情、处女公证,原本“默默无闻”的公证业不经意间走到了“台前”。828,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证法》取代了实施23年之久的《公证暂行条例》,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新法的亮点在哪呢?

    一、从六方面完善公证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28表决通过的公证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公证法,这部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公证制度。

    这些方面主要有:1、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这就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这两条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2、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有三句话,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要便于老百姓,但不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对公证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4、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权利,也规定了公证员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5、公证的效力更明确。

    6、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

    二、公证机构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是公证法对公证机构性质的明确界定。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这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在审议公证法草案的过程中,这一问题也始终是争论的焦点。公证法最终明确了上诉公证机构的性质。

    此外,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并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法律同时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九种情形将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法明确规定,在九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这九种情形分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即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法律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四、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法律还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现在新颁布的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所以有理由相信,随着公证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公证事业会更上一层楼。

 

 

 

 

责任编辑:建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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