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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企业法人解散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思考
最近更新: 2006-08-04 11:12:37 编辑:建广律师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李庆华律师

 

2004年3月,六甲塑料厂向六甲信用社贷款40万元,六甲村民委员会为该贷款提供担保。2005年11月,六甲信用社向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六甲塑料厂和六甲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及利息,2005年12月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六甲信用社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06年4月,官渡区人民法院以支付令违反程序为由裁定撤销了支付令。

开办六甲塑料厂的是六甲村民委员会和华通建设总公司。2006年2月,经六甲村民委员会同意,六甲塑料厂向工商局申请注销了该公司,但在注销时没有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公司的剩余财产由华通建筑总公司无偿接受。

六甲塑料厂已经被注销,支付令撤销后六甲信用社要实现债权,谁应当为该债务承担责任呢?

一、企业解散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导致企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但纵观《公司法》对企业法人解散后,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债权债务的承担并没有明确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明确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后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归消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企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明确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组织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的,诉讼中可以追加企业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这两份函虽然解决了企业被吊销执照后诉讼主体的问题,但对责任的承担并没有给予明确。同时,对企业被撤销、歇业以及被注销后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并没有给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由董事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仅仅规定了企业解散后的清算责任人。而《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确定在企业解散后,诉讼主体应按下列方法给予确定: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被核准歇业或被视为歇业,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该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

(二)、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对终止后的企业法人确定清算责任人,诉讼之前应当先确定清算责任人。若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当将清算责任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而清算责任人的确定方式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由董事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或者集体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因此,主管单位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成立清算组织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当以主管单位为清算责任人。

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我认为应当将清算责任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因为在企业法人解散时,他们负有成立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算的义务,如果他们履行了该义务成立了清算组,那么诉讼当事人就是清算组。正因为他们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应当直接将他们作为诉讼当事人。

为什么现在普遍存在企业经营状况不良时,股东进行内部清算后将公司财产瓜分一空,然后将企业抛弃,而不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销手续,这甚至成为许多企业逃避债务的手段。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此在企业经营状况不良时股东们乐意留下一个空壳,这样会给债权人制造更多的麻烦。同时,《公司法》对企业解散时股东不进行清算的,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股东门何苦自找麻烦呢?可以落得清闲,何乐而不为?

虽然《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公司解散时,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都没有任何惩罚,如果不将他们确定为诉讼当事人,债权人又如何有效的查明股东是否有恶意逃债的行为。如果将他们确定为诉讼当事人,不但可以有效的制止股东们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同时还有利于查明他们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

   二、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已经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原企业进行清算的,清算组织以原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若在公司成立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公司成立时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股东应当在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在公司解散后没有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将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为诉讼当事人,不但有利于查明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同时有利于对具有上述行为的股东进行惩罚,直接判令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于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公司解散后,对于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如果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织的,应当以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以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而责任的承担,如果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的,公司以现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咱公司解散时无偿接受公司的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于清偿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六甲信用社现在要实现债权,可以以六甲村民委员会和华通建筑公司为被告,若他们不存在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的,六甲村民委员会按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责任,华通建筑公司应当在无偿接受六甲塑料厂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建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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