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江芸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条例”)实施19年以来,作为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武器,治安条例在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也成为新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也日趋复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形式多样,纷繁复杂。治安条例虽然于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治安条例在许多方面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求:一是很多的行为没有处理的法律依据:二是处罚的种类少、幅度小;三是处罚的程序简单;四是与其他的法律规定不衔接,特别是与刑法不相衔接。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原来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治安条例同时废止。治安法较之治安条例在体系、内容、结构上都有了相当大的修改和调整,下面例举几个方面对治安法的变化加以概括性的说明:
一、治安法的使用范围大大增加,一些新的违法行为被纳入了管理范畴
治安条例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只有73种,而治安法将治安违法行为增加到了238种,这些新增加的违法行为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更关注老百姓的生活细节,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对发送黄色短信,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噪音干扰他人生活,宠物扰民,足球流氓等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治安法都予以规范,而以前的治安条例对这些问题都没有相关的规定,老百姓在碰到这些问题报警后,警察来了也会因为无法可依而调解了事,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治安法的出台对百姓生活中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解决了,为老百姓营造了一个更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得不说较之治安条例是一大进步。
二、从结构上讲治安法专门新增“执法监督”一章,这是治安法一个明显的特点,也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它规定了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治安法的第116条列举了11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并规定这11种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治安法的第117条规定了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和承担赔偿责任。
三、治安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较治安条例也有了明显的进步,这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行乞者等特殊人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从人文关怀角度充分考虑了这类特殊群体的权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重在教育,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70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将给予拘留处罚或罚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另外,为了充分保障人权,治安法第83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第16条规定对一个行为人同时有几个违法行为的情况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即合并执行拘留的,最长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0日;第15条规定对醉酒的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约束的具体措施治安法没有规定,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以使用警绳、约束带,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治安法中这种体现人文关怀的条款随处可见,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原则,是治安条例无法比拟的。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调整
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治安法也比治安条例有所增加,由治安条例的3种增加为治安法的4种主罚2种附加罚:(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和强制出境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规定了追缴和收缴等五种行政措施,明确收缴、追缴适用的具体范围(违禁品〈要有有权鉴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所得)及处理(一是退还被侵害人;二是拍卖或按规定处理,所得上缴国库;三是按规定销毁)。需用要说明的是这两项措施的使用不受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当处罚的限制,即使违法行为人依法不应受到处罚也能使用,比如不满14岁的人、精神病人。第24条规定了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行带离现场;在本法的第38条还规定了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第54条规定了取缔。
同时,在行政拘留处罚上进行了严格限定,大大缩小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治安条例只规定了拘留期限为15天以下,但什么行为该拘留多少天,没有准确说法,完全是公安机关说了算,治安法按照不同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把行政拘留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三个档次,并进行了严格限定,公安机关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情况,处以行为人适当的拘留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公正的处罚原则。
另外,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治安法提高了罚款数额,原来治安条例罚款金额只在1—200元幅度范围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增加,这个额度的罚款已经起不到惩罚与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很多人在违法后由于付出的违法代价不高而促使其屡屡违法,造成违法行为越处罚越多的怪圈。为此,治安法将处罚幅度提高到50—5000元,有效改善了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对违法行为人起到了一定惩戒作用。
五、治安条例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
治安条例是1986年公布1987年实施的,这部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挥过重要作用,被人们称为“小刑法”的法律,施行的19年间只在1994年修改过,1997年我国新刑法公布实施,之后做了一系列修改相继出台了六个刑法修正案,1996年、1999年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相继出台,治安条例很多地方都与这些法律产生了矛盾。治安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多方面都做了相应调整和补充,比如治安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由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新加的内容也保持了和行政处罚法的协调一致;另外93条规定只有行为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行为人行为违法的证据,这也与刑法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原则是同样的道理。
六、在公安机关办安程序上,治安法比治安条例更加严谨,规范了
治安法第81条规定了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回避制度;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违法行为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99条规定公安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遇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这些规定在原来的治安条例中都是没有的,治安法对警察办案程序的完善保证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治安处罚法较之治安条例还有很多亮点,以上只是对二者之间的一些不同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作为一部新公布实施的法律,治安法还有很多值得大家学习和探讨的地方,也有很多不足的方面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希望大家能在今后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