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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仲裁委员会对“青青小镇”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仲裁裁决
最近更新: 2005-12-20 14:31:47 编辑:建广律师


   本月初, 我所张慧律师、吴黎明律师代理34位业主诉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青青小镇"楼盘时所引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的《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吴黎明律师对交房条件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代理观点得到裁决支持,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后,第一被申请人将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符合法定交付条件表现为:绿佳苑小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环保、规划、人防全部验收合格。
    二、本裁决生效后,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2004年12月26日起,至2005年1月4日止,共计200.00元;2005年1月5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将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之日(或申请人自愿接收不符合法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之日)止,每日按申请人已付购房款244560.00元的0.15%计算。
   三、本裁决生效后,第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支付的全部房款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四、本裁决生效后,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3000.00元。
   五、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六、本案仲裁费2673.6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因该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垫付,故由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建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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