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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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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杰律师简介
最近更新: 2008-01-08 0:00:23 编辑:建广律师

 

 

 


 

    

 

张丹杰律师简介

 

2000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随即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律师实务工作中努力前进。在为客户提供一般性传统型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向专业化方向学习和发展,擅长合同担保、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并应邀长期为《云南法制报》及《云南日报-阳光楼市》提供专业稿件,同时担任云南经济广播电台生活频道《法在你身边》栏目嘉宾律师。

成功代理多起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代理案件曾被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与法》、昆明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作专访或作法庭直播,以及被其它省内外媒体广泛报道。

在执业过程中热心公益,结合自身职业的特点,从2005独立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0余件,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一个律师的社会责任。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客户主要有:云南首届大益天下·滇茶进藏大型活动组委会、金泉大酒店(昆明、丽江)、昆明佳韵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默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悦和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干洲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典型案例:

一、刑事案件

1、金某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案

20045月,因怀疑金某酒后翘着货厢行驶挂断玉溪市新平县境内杨武镇至元江老公路上的一棵广播电视光缆线,致使相连的玉元高速公路上的广播电视光缆线下坠,造成玉元路上三车相撞受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新平县交警队对金某展开调查。20041231,新平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对金某予以逮捕,后又分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两次向新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辩护人多方奔走,多次实地调查取证,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在经过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于200563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并于当日释放金某。

2、唐某涉嫌抢劫一案

唐某和其他四名被告人因打电子游戏与人发生纠纷,后以强制手段从被害人王某身上拿回所谓被王某输掉的钱,因涉嫌抢劫被西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和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交流,提出本案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法律意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唐某作不起诉处理。

3、妹某涉嫌走私毒品一案

受云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妹某涉嫌走私毒品一案的二审指定辩护人。德宏中院一审认定:妹某伙同他人从缅甸走私毒品海洛因3580克到瑞丽被抓获,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由于妹某的丈夫系当地打掉的大毒枭并于八个月前被执行死刑,此案一度被认为是其家族贩毒团伙案件的后续行为。辩护人经认真阅卷和会见,发现该案件尚存在一些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的疑问,向二审法院提出“妹某系被人利用、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尊重和部分采纳,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妹某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民事案件

1、刘某诉包某财产返还纠纷一案

包某以刘某的阿姨欠其钱,出租车实际上是刘某的阿姨的为由,将刘某所有的出租车强行抢走并藏匿,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代理刘某以侵犯财产权并诉求返还出租车、赔偿相应损失诉至法院,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判决刘某胜诉。由于围绕本案的三个问题均比较典型:1、包某的债权系由于共同参与潞西非法集资案引起;2、出租车的产权认定问题;3、合法权益能否以非法手段实现?本案引起了媒体的持续关注,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为此制作了一期节目,就以上三个问题进行法制教育。

2、田某诉台资企业某餐饮服务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消费者田某在台资企业某餐饮服务公司的酒吧摔倒致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由于本案是昆明市第一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以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昆明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对庭审进行了直播。作为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了“不能单纯以后果发生在酒吧据此认定酒吧的赔偿责任,田某摔倒的原因在于其自身酒后失态,而非酒吧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新的法律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让经营者敢于经营,不能对其科以不合理的宽泛义务”的代理意见。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而该案反映出来的法律启示则是笔者至今到服务企业进行法律培训不断提及的话题。

 

 

联系方法:

电话:08713644502  36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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